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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9-23 17:48: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管理人员问责行为,根据海南省《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控股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垦控股集团各类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问责。

  第三条 问责决定机构为海垦控股集团董事会(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问责实施机构为海垦控股集团监察部(纪委)和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第四条 对企业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纪、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行为和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管理人员实行问责:

  (一)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对海垦控股集团确定的中心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直接管辖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它重要情况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海垦控集团招投标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不按资金管理和授权规定,违规拆借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资产转让、兼并重组中,不按程序操作,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的;

  (九)未按照海垦控股集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十)对涉及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 对企业管理人员工作中所犯错误事实或失职行为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可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一)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应诫勉谈话;

  (二)因组织落实不力,有失职行为,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检查;

  (三)因执行不力,犯官僚主义失职行为的,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四)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营私舞弊或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责令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执行不力,徇私枉法,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免职或者建议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用前款第(三)、(四)、(五)项方式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企业管理人员已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企业管理人员已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企业管理人员,视问责情况酌情取消当年各项考核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企业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企业管理人员实行问责,由问责决定机构授权。问责实施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企业管理人员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通过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效能监察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监察部(纪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构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构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构可以根据监察部(纪委)或者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提出的问责建议做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构做出问责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构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监察部(纪委)、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构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企业管理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构可以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管理人员做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海垦控股集团董事会(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管理人员实施问责决定,应下达《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监察部(纪委)或者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代问责决定机构草拟。《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构等。做出责令其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 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 》 应当送达被问责的企业负管理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需要被问责当事人回避或停职配合调查的,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企业管理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海垦控股集团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有关问责结论归入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构,回复问责建议机构。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企业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 《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问责决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 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企业管理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企业管理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问责决定机构提请任免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垦控股集团监察部(纪委)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