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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23 18:34:21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总部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垦控股)总部办公秩序,加强考勤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垦控股总部全体员工。参照总部管理的直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垦控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总部各部门考勤统计、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向各部门公布考勤情况。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四条 总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六、周日休息,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休息。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第三章 考勤方式

  第六条 总部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通过考勤机记录员工上、下班情况。

  第七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打卡,员工未经请假而晚于工作时间到岗或早于工作时间离岗,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至2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超过2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整日计算。

  下班时,员工因为加班或会议召开时间延长的,一般应在不超过下班时间2个小时内打卡。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监督,随机对出现异常打卡情况的员工给予提醒,异常情况若属请假或因公外出的,员工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单或因公外出审批单;若属忘记打卡的,则需补交《未打考勤卡说明单》。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手续的,根据情况视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 未打卡记录情况的处理:

  1.员工因公外出到市区外或请休假的,必须按海垦控股总部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相关手续通过集团OA系统办理,OA系统因故无法操作时,报送纸质审批手续)。

  2.员工因公外出在市区开会、办事而无法按时在规定地点打卡的,本人需填写《未打考勤卡说明单》(外出前已履行审批手续的,提交审批手续即可),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的,由本人填写《未打考勤卡说明单》交部门负责人确认,如确属忘记打卡的,按本办法有关处罚规定执行;如无法证明是忘记打卡的,或未填报《未打考勤卡说明单》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须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到岗后补报《未打考勤卡说明单》;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全天不能出勤的,须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5.员工因公离开总部半日以上的,须事先取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离开,并由本人补报《未打考勤卡说明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6.员工上班打卡后短时间内暂时离开岗位的,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报告,否则按旷工处理。

  非以上情况而晚于工作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2个小时(含)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部内员工月度休假计划,每月1日前将当月《员工休假计划表》报人力资源部门。员工休假已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休假方式进行考勤,不填写《未打考勤卡说明单》。

  第十一条 每月1日至31日为一个考勤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勤机记录情况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各部门员工的请休假、出差、培训、迟到、早退及旷工等考勤种类进行明细记录。

  第五章 数据报送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请假单、出差审批单、《未打考勤卡说明单》进行统一收集、保管,于次月1日前(遇节假日延后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报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考勤系统留存数据与各部门提交的请假单、出差(因公外出)审批单、《未打考勤卡说明单》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对与确认。

  第六章 监控办法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员工的在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按月对考勤打卡系统原始数据、请假单、出差审批单进行检查,如发现对考勤数据瞒报、不报的,或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将直接追究其部门负责人责任,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打卡机记录15分钟以内(不含15分钟)的,不按迟到、早退计。

  2.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2小时内(不含2小时)的每次扣罚10元。

  3.迟到、早退在2小时以上(含2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并扣发当天全部工资。

  4.当年迟到和早退在10次以上者,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5.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每人每次扣罚300元,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予以免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部分业务岗位因工作特殊可按有关规定对该岗位工作时间进行排班,具体排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员工因加班不能按时上班,或因加班补休不能上班的,须提供《未打考勤卡说明单》。

  第十九条 员工出差期间遇国家法定休息日的,返回单位后可根据工作安排在一个月内进行补休。补休应报《未打考勤卡说明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海垦控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