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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25 09:26:32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控股集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垦控股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垦控股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事业单位、农场。

  第三条 农垦控股集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本系统企业积极参与农垦控股集团投标活动。

  第四条 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由农垦控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范围。

  一、农垦控股集团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招标;

  (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或以农垦出土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其它经营性服务、货物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进行采购。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也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三、我方出土地,对方出资金的合作项目,并且不涉及我方资金投入的招标项目,由业主单位和合作方确定具体的招标方案,如利用农垦控股集团属下单位名义进行招标及签署合同的,按国家规定要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四、按照规定必须进入省、市(县)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进行规避,其它符合公开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鼓励参照执行。

  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进行规避,建设单位需采用或制定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重要施工合同条款。

  六、符合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七条 其它经营性服务、货物采购招标采购方式。

  一、其它经营性服务、货物采购应参照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具体允许的采购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标准。服务、货物公开招标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省市(县)政府有进一步要求的,参照执行,除按规定必须进入省、市(县)政府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的项目外,鼓励各单位其它项目进入省、市(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八条 农垦控股集团的建设工程项目策划、勘察、规划、设计等前期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立项批复或项目确认书;

  二、用地范围已核准;

  三、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第九条 农垦控股集团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项目立项和概算按程序审批通过;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依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履行完成本企业内部审批手续,需报招标主管政府部门认定的,已经认定通过;

  五、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大小与性质,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 符合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进行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及发布招标文件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严禁在上述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无关或不相匹配的资质和业绩等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以限制或排斥依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公告及发布。

  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及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相关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公告,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它公开招标项目应至少在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公告。

  三、所有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农垦控股集团网站上发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中标公示。

  四、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海南省(后项目所在地)建设领域市场廉洁准入及诚信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履约评价不合格、不良行为记分达到规定标准、涉嫌串通投标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并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必要时提供原件),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及拟派建造师等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二、投标人及拟派建造师近3年承担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已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企业信誉、诚信行为信息评价符合标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等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省外企业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的备案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3人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纪委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公司主持。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及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按农垦控股集团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参加评标的专家逐步过渡到,由招标人全部从省评标专家库及省政府联网的市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中标候选人全称、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姓名、受理举报投诉单位及电话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纪委监督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章 招标归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招标完成后及时进行归档留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招标人违反农垦控股集团及政府相关招标投规定的,由农垦控股集团纪委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违规违法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五年内不得参加农垦控股集团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 建立招投标诚信档案,并不定期在农垦内部发布。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惩戒机制,坚决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具体行政处罚,由纪委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其他经营性服务、货物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一、《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农垦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垦企字〔2011〕133号)

  二、〈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发《海南省农垦集团招投标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琼垦企字〔2012〕189号)

  三、《关于设立农垦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琼垦企字〔2011〕100号)

  四、〈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发《海南省农垦集团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琼垦企字〔2013〕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