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工作实施办法
为维护职工群众来访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接待来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一)接待职工群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集团公司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二)承办海南省国资委及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来访事项。
(三)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各类重大、疑难来访问题。
(四)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通报职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六)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2.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五)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来访人员都应进行登记。接谈人员应当核实来访人数,确认来访类别,并将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登记入册。
(二)接谈
1.接谈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包括:(1)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2)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3)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4)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5)来访人员的人数;(6)与有关单位或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如发现来访人在接谈过程中录音、照相、摄像的,应及时制止。
2.接谈人员应当宣传《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职工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上访,对集体上访应安排5人以下代表接谈。
3.接谈人员应当按照来访接待工作的原则,对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到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反映的来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
(2)对于需要回所在单位处理的,引导来访人回当地反映,并开具《职工群众来访事项转送单》或《职工群众来访事项交办单》,经反复动员拒不返回的,请责任单位派人到信访办将来访人接回;
(3)经过接谈后认定属于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口头告知来访人或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再)受理意见书》,引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来访事项不予(再)受理意见书》只出具一次。
4.对来访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集体访,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前来联合接待处理,需转送的,出具《职工群众来访事项转送单》或《职工群众来访事项交办单》;对滞留的集体访,由公安局机关和单位领导会商处理。
(三)办理
对职工群众来访事项要通过上报、通报、转送、交办、协调处理、派人调查等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1.上报。上报的载体有:《信访维稳》、《信访摘报》等。集团公司领导同志对上报材料有批示的,应将批示复印件送有关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有关单位和部门上报的汇报材料,由集团公司信访办公室撰写《信访维稳》上报有关集团公司领导同志阅示。
2.通报。通报的载体主要是《信访情况通报》。主要内容包括:对需向各单位反馈的职工群众进京到省上访情况和集团公司信访办处理来访事项的情况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政策性、苗头性问题和基层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交办、转送。
(1)交办。对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和国资委交办以及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2)转送。对省委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送来访事项的办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转送责任单位办理。
4.对情况较为复杂、处理难度大且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来访事项,经集团公司信访办负责人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或部门协调处理。
(四)督查督办
1.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2.对交办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或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来访事项,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督查督办可以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
(五)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
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归档。
(六)查询事项的回复
对来访人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异常情况处理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1.在省委省政府和海垦控股办公区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来访人患病情况处理
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处置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支付。
(三)其他
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档案应包括《职工群众来访登记本》、来访材料、向来访人出具的单据、文稿清单、汇报材料等文字材料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
(二)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六、工作纪律
(一)接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在接访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二)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并不得干预接访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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